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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早上看到一則新聞,新聞中提到,現今台灣多數民眾反對廢除死刑,不過若將死刑犯改判「特殊無期徒刑」,一直關到死亡(至少要關25年以上),也有不少民眾贊同。

近來法務方面突然新增許多令人爭議的新聞,無論是求刑量刑,亦或是法務人員的操守,在社會大眾的檢視下,出現了不少反對質疑的聲音。

我不是具備法律專業的人員,只是單純的認為法律是「保護好人,懲罰壞人」的公民。在法治社會的框架下,「知法守法」應該是一種常態,而違反法律者,應該視情節輕重、損害他人或公眾利益程度,和是否有再犯之虞......等多方面考量,來制定衡量的標準,甚至這個標準也應具有警示警惕作用。因為不痛不癢的懲罰,並沒有任何「保護好人,懲罰壞人」的功能。

法律的公平公正嚴謹應該不容質疑,法務人員的判斷及操守應該深受信賴,而今是否如此?

在未滿18歲的學校教育中,我們敎導學生法律觀念,我們說理、動之以情。當學生犯錯輕則受到原諒,較重者則受到班規校規處罰,違反法律者,才會有保護、管束、觀護、少年監獄......等等。可是,當一個成年人經歷教育、輔導、訓導......等等,一再宣導教化,一再原諒,一再被小小處罰,卻仍然做出傷天害理,違背社會風俗與倫理道德,與法不容,使他人利益蒙受極大的損失,也使良善守法的社會大眾處於恐懼驚慌中,甚至泯滅人性的行為,這樣違法者,因為人模人樣而擁有「人權」?或者因為泯滅人性而褫奪他的「權」?如果學校機構扮演的是教育的角色,那法務機關扮演的是黑臉、是懲誡、是具有規範強制力的一把尺,而不是原諒、輕判違法者的角色。

被判有期徒刑而入監服刑者,可因表現良好而假釋;然而,犯下重罪而被判無期徒刑者,竟然也服刑平均12.8年即可出獄,這種名不符實的情況;這種「誇飾法」的判決;這種「雷聲大雨點小」「說到做不到」的處罰,又怎能好人信服而服法,怎能讓壞人受懲而伏法呢?

而今,又加上「特殊」無期徒刑,是否未來又會依情節輕重而有「非常特殊」無期徒刑,「十分特殊」無期徒刑的法律文字遊戲,究竟「無期徒刑」這四個字的意義何在?

此外被判「無期徒刑」與「特殊無期徒刑」者,絕大多數的好人們、曾受到這樣壞人威脅的社會大眾們,仍要繳納稅金來「供養」他們嗎?供吃?供住?供醫療資源?供再教育?相較於他們對社會大眾的傷害,這樣的法律真的公平而嚴謹嗎?深思,慎思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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